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在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采用成熟稳定、安全可控的技防产品,主要设备和产品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证明。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资格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经国家或者省认证认可、具备技防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技防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施工、维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